【案情】 2010年10月10日,甲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建造商品房。为担保债务的履行,2010年10月15日,甲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自有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并于2010年10月16日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认为甲的房产价值不足1000万

admin2019-06-18  17

问题 【案情】
2010年10月10日,甲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于建造商品房。为担保债务的履行,2010年10月15日,甲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自有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并于2010年10月16日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认为甲的房产价值不足1000万元,甲遂于2010年10月18日委托担保公司乙为其做保证人,乙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拒不偿还银行债务。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
银行应当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物权法》第167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银行与债务人甲、保证人乙未约定实现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顺序,则银行有权先实现债务人甲提供的担保物权,然后再向保证人丙主张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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