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贪污罪论处的情况有:

admin2009-03-15  31

问题 以贪污罪论处的情况有:

选项 A、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在对外交往中收受礼物,应交公的不交公,占为已有的
B、王某辞去公职承包了一家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财产占为已有
C、李某是学校的校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学校财物
D、印某作为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开信件,盗窃财物

答案1,2,4

解析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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