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于某日午后与同班工人一起喝了两瓶白酒。酒后,孙某又去朋友赵某家,又与赵某一起喝了八两白酒。在喝酒过程中,孙某和赵某因琐事引起争吵,孙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赵某胸部猛刺一刀,致使赵某当场死亡,后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问题:孙某应否对自己的杀人行为

admin2011-04-19  54

问题 被告人孙某于某日午后与同班工人一起喝了两瓶白酒。酒后,孙某又去朋友赵某家,又与赵某一起喝了八两白酒。在喝酒过程中,孙某和赵某因琐事引起争吵,孙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赵某胸部猛刺一刀,致使赵某当场死亡,后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问题:孙某应否对自己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

答案孙某应对自己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醉酒人犯罪,实践中主要是指生理性醉酒。这是因为醉酒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主观上也存在罪过,因此,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性醉酒(一般急性酒精中毒)或慢性酒癖(慢性酒精中毒)属于非精神病症精神障碍,不属于精神病,更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有一种病理性酒精中毒,则属于精神病。如果这种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同时符合心理学的标准,则应视为无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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