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22题)

admin2016-07-01  35

问题 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二第22题)

选项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据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综上,《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能够申请回避的主体应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本案中,赵律师、孙律师分别作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回避,选项B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本题中,赵律师和孙律师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权在审判长许可的情况下向作为被告人的张某发问,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的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在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依照自己的意志,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本题中的辩护人赵律师,有权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发表辩护意见,而不受张某意志的左右。同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而不能完全受被害人意思左右。因此,选项D错误。
    选项A是关于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可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介人诉讼的时间因案件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即在自诉案件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均可以随时接受委托;而在公诉案件中,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人才可接受委托介入诉讼,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诉讼代理人才可接受委托。
    本案案情为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相应的罪名为《刑法》第五章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该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刑诉解释》第1条的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可知,故意毁坏财物罪若不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换言之,故意毁坏财物案是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关键在于犯罪的严重程度如何。因此,我们认为,本题设计得不够严密,没有指出犯罪的严重程度,因此不能排除是自诉案件的可能。据此,如果本案是公诉案件,自张某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赵律师作为辩护人,而自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李某才能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但如果本案是自诉案件。则赵律师、孙律师可以随时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此,A选项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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