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卷三第43题)

admin2018-05-10  31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2011年卷三第43题)

选项 A、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规定于《简易程序规定》第5条第1款。因此,这是简易程序中的直接规定,而非《民事诉讼法》的直接规定,不符合题意。
选项B错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规定于《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第1款。因此,这是《简易程序若干规定》中的直接规定,而非《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规定,不符合题意。
选项C错误。“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2条。因此,这是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中的直接规定,而非《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规定,不符合题意。
选项D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直接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符合题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6j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