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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张某为一名刑警,因欠高某债务,与高某约定将其依法配备的手枪作为质押物交付给高某保管。某日,高某和朋友喝酒,拿出手枪向朋友炫耀。高某因饮酒过量而醉倒,醒来后发现枪支丢失。因怕承担责任,未将此事告诉张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张某为一名刑警,因欠高某债务,与高某约定将其依法配备的手枪作为质押物交付给高某保管。某日,高某和朋友喝酒,拿出手枪向朋友炫耀。高某因饮酒过量而醉倒,醒来后发现枪支丢失。因怕承担责任,未将此事告诉张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dmin
2014-05-30
27
问题
张某为一名刑警,因欠高某债务,与高某约定将其依法配备的手枪作为质押物交付给高某保管。某日,高某和朋友喝酒,拿出手枪向朋友炫耀。高某因饮酒过量而醉倒,醒来后发现枪支丢失。因怕承担责任,未将此事告诉张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选项
A、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菲
B、高某的行为构成私藏枪支罪
C、张某的行为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D、高某的行为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答案
A
解析
张某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其违反法律规定家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128条第 2款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属于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根据《刑法》第128条第l款的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128条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的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属于不作为;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高某不符合该罪的主体条件,张某不知道枪支丢失的事实,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并且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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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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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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