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与乙订立抵押协议,将自己的动产抵押给乙。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而将抵押物出卖并交付给丙。乙的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遂向丙主张就丙所买之物行使抵押权。 乙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有关原理和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admin2010-01-30  42

问题 甲向乙借款,与乙订立抵押协议,将自己的动产抵押给乙。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而将抵押物出卖并交付给丙。乙的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遂向丙主张就丙所买之物行使抵押权。
    乙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有关原理和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选项

答案此案中乙的主张能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1)如果甲是以依法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而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依法不发生效力,乙的抵押权则不成立,乙自然不能向丙主张要求行使抵押权。(2)如果甲是以依法无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而未办理抵押登记,乙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订立时就成立,但依担保法,此时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丙,甲将抵押物出卖给丙,乙的抵押权消灭,乙也不能向丙主张要求行使抵押权。(3)如果乙的抵押权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则该抵押权就具有完整的物权对抗力和追及力,乙可以向丙主张要求行使抵押权。此外,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在乙的抵押权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甲未通知抵押权人乙而擅自转让该抵押物,其转让行为无效,据此,乙可以对该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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