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

admin2017-08-18  31

问题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

选项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合同的区分。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有:
①一方获得利益。
②他方受到损失。
③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合法根据。本题表面看起来似乎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的条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很难说王先生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因为在王先生驾车前往该酒店就餐时,其与某酒店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主要条款是关于就餐的服务合同,同时也可能包括其他条款)。王先生基于这种合同关系获得了洗车的服务就不能说是没有合法根据。而且由于有这种服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也很难说酒店就因为给王先生洗车受到了损失。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
①为他人管理事务。
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说管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该管理意思的判断标准,应是本人对其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和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识水平三种因素的结合。
③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本题中,酒店替王先生洗车,很难说王先生有洗车的需要,本人对该事务可能并无管理要求。就社会常识而言,到酒店吃饭并不能意味着需要洗车这样的服务。就管理人所具有的管理知识而言,作为酒店也不能认为来吃饭的客人都需要洗车。因此,很难说酒店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不符合无因管理的要求。
双方虽然达成了主要条款为就餐的服务合同,但是双方并未就洗车这项服务协商一致。因此王先生并无合同上的义务需要向酒店支付洗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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