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7年第61题)

admin2017-06-05  49

问题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7年第61题)

选项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要求考生熟练掌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职权的具体内容,这需要考生在平时学习过程中准确记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细节。作为规定香港“一国两制”制度的基本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行政长官的具体职权以一节的篇幅予以详细规定。该法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该法条授予行政长官将有悖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整体利益的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的权力,由此可知选项A是正确的,应当选择。该法第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该法条明确赋予行政长官立法会解散权,只要该权力的行使征询了行政会议的意见即可,因此选项B也是符合题干要求的正确选项。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依据此法条,如果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因此选项C符合题干要求,是正确答案。本题仍然要求考生在复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细节问题,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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