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2016年一法专一第36题)

admin2019-05-29  34

问题 论述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2016年一法专一第36题)

选项

答案(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含义及两者的关系 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的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进行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依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公示公信原则中,公示和公信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公示是公信的前提,公信是公示的必然结果。 (2)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公信的规定及意义 ①我国物权法关于公示公信的规定 物权公示的方法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另行约定或创设物权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据此,通常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是登记.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是交付。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通常只有完成法定的公示,方可完成物权的变动,这在理论上被称为公示成立要件主义。但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不经过公示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这被叫做公示对抗主义,比如地役权的设立时,地役权随着合同的生效而产生,不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外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实践中主体的多元需求。《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进行了登记或者交付的公示,通常产生为公众信赖的公信力,基于此而进行的交易均受法律的保护。对于特殊动产,我国物权法采取了交付转移物权,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立法选择,即交付的公信力受到善意第三人的限制。 ②公示公信原则的意义 物权公示是物权对抗力的来源。通过公示确立的对抗力,以及通过公示而产生的社会公信力,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通过使物权关系透明,宣示物权归属的状况,以维护财产关系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公示公信还可以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公示制度使得财产归属的状况透明,而且通过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具有社会公信力,相信物权公示的善意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可以获得切实的保障; 最后,物权公示还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过程中,涉及国家税收问题,如果不加以公示,当事人秘密完成交易,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将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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