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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2008—卷三—89,多)
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2008—卷三—89,多)
admin
2014-02-25
31
问题
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2008—卷三—89,多)
选项
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
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D、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另外根据《执行规定》第3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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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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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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