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2008—卷三—89,多)

admin2014-02-25  31

问题 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2008—卷三—89,多)

选项 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   
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D、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另外根据《执行规定》第3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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