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户籍所在地为H市大河区),二人于2004年10月以150万元的价格购置H市理光区彩霞路一套房屋,后因房屋距离工作单位较远,夫妻商议决定将房屋卖掉,但未找到合适的买主。2005年2月初,乙赴外地出差,住H市文化区的丙找到甲,称过去在乙带领下已看

admin2018-06-22  43

问题 甲、乙为夫妻(户籍所在地为H市大河区),二人于2004年10月以150万元的价格购置H市理光区彩霞路一套房屋,后因房屋距离工作单位较远,夫妻商议决定将房屋卖掉,但未找到合适的买主。2005年2月初,乙赴外地出差,住H市文化区的丙找到甲,称过去在乙带领下已看过该房,愿以160万元价格买下,甲不同意,双方经协商,甲独自决定以170万元价格出售该房。次日,丙支付给甲100万元,甲遂将钥匙交给丙。因产权证被乙存放在单位,所以甲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完手续后丙再付70万元。
    同年7月初,乙从外地返回后得知该房屋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丙,要求增加10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不同意。
    同年8月10日,乙经甲同意以2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在8月15日与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丁找到丙,要求已人住的丙搬走。丙遂到法院起诉,告乙、丁侵害其所有权,并要求法院解除乙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丁反诉丙,要求丙搬出房屋。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本案一审的诉讼管辖法院(    )。

选项 A、只能是H市中级人民法院
B、可以是大河区人民法院
C、可以是理光区人民法院
D、可以是文化区人民法院
E、只能是理光区人民法院

答案C

解析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排除选项BD。
(2)如果本案足以认定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可能(而非“只能”)由房屋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H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排除选项A。
(3)如果本案不具有特殊情节,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理光区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E相较,选项E的说法过于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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