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能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admin2018-03-26  42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能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选项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乙公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因此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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