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丁、戊不慎将客户己窗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庚的头上,庚因此支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0万元。对该费用的承担,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

admin2009-04-14  36

问题 甲乙丙经协商共同成立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为董事长,乙任业务经理,丙为财务负责人。在一次搬运的过程中,公司员工丁、戊不慎将客户己窗台上的一盆花碰落,恰好砸在行人庚的头上,庚因此支付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0万元。对该费用的承担,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应由丁、戊负连带偿还责任
B、应由甲乙丙负连带偿还责任
C、应由己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D、应由顺发搬家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答案8

解析 本题涉及法人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43条和《民通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丁、戊是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应由所在企业法人承担责任。本题的难点在于理解《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只有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由其承担责任。造成本案花盆脱落的是丁、戊的过错行为,故不由花盆的所有人己承担责任,而丁、戊是顺发搬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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