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07年6月发生下列事项: (1)销售A产品1000件,单价600元,并据此计算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经查明单价明显低于同类产品售价,公司称低价销售是公司制定的营销策略。 (2)该公司于同年7月3日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同时口头告知,公

admin2010-01-02  48

问题 某公司2007年6月发生下列事项:
   (1)销售A产品1000件,单价600元,并据此计算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经查明单价明显低于同类产品售价,公司称低价销售是公司制定的营销策略。
   (2)该公司于同年7月3日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同时口头告知,公司税务登记证正本已于同年6月8日遗失,要求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
   要求:
   (1)分析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如何确定应纳税额?
   (2)分该公司对遗失税务登记证的处理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采用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该公司对遗失税务登记证的处理是错误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什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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