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人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卜,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admin2012-09-16  29

问题 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人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卜,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选项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答案A,B,C,D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可见环境污染致损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并且污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也不构成免责事由,故B项、C项的抗辩不能成立。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并.不构成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鱼类死亡的抗辩理由,故B项抗辩不成立。《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故D项的抗辩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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