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23-02-22  15

问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通知丙公司,则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
C、甲公司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权时与乙公司约定,如果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    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若有上述约定,甲公司丧失优先受偿权
D、若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   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权

答案A,B,D

解析 本题存在两个层次的担保关系。银行对乙公司的100万元债权为主债权,由甲公司的保证作为担保;甲公司对乙公司潜在的保证追偿权又作为第二层次的主债权,由乙公司对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债权设立债权质权(应收账款质权)作为反担保。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本题表述中,如果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100万元的还款债务消灭,甲公司对该债务的保证也随之消灭,对该保证责任提供反担保的债权质权也基于从属性归于消灭。可见,A项表述正确。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本题表述中,如果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B项表述正确。根据《民法典》第428条的规定,若甲公司在设立应收账款质权时与乙公司约定,如果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的,甲公司只能就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甲公司并未丧失优先受偿权。另据《民法典》第446条的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权利质权规定外,也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民法典》第428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权利质权,C项表述错误。根据《民法典》第548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由于应收账款质权(债权质权)同样涉及债权的处分,可参照上述规定。因此,乙公司的债权出质于甲公司后,债务人丙公司可以向债权质权人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权。可见,D项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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