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方合作开发一项发明创造,合同中未约定权属问题。完成后,甲、乙要求去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dmin2015-09-11  33

问题 甲、乙、丙三方合作开发一项发明创造,合同中未约定权属问题。完成后,甲、乙要求去申请专利,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选项 A、如丙不同意申请专利,甲、乙亦可申请专利
B、如丙放弃专利申请权,甲乙可以申请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甲乙共有
C、如丙放弃专利申请权,甲乙可以申请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丙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D、如丙在开发过程中发现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可能致使研发失败的,应及时通知甲乙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据此可知,A项错误,当选。B、C均正确,不当选。同时,根据《合同法》第338条的规定,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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