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26题)
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26题)
admin
2018-04-20
33
问题
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26题)
选项
A、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
B、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陪审团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
C、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D、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
答案
B
解析
A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在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审判活动,体现司法民主的精神,而非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因此A错误。
B项:《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第3款:“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一些国家陪审团的目的在于保证公民的权利,陪审团负责事实部分的认定,法官负责量刑工作,故B正确。
C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可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由其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而不是从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故C错。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而且,被害人也无权启动陪审。在西方,一旦案件选择辩诉交易的方式加以解决,也不适用于陪审团,因此D错。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6Ec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的哪些人员享有选举权?()
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违宪?()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如果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在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法定时间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下列有关国体和政体关系的表述,哪个不正确?()
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公民纳税义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其审议决定的机关是()。
周某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笔试成绩突出,但因其他考生在面试时“托关系、走后门”,导致周某落榜。请问周某的哪些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
随机试题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告诉我们,不因外物的好坏和自己的得失而或喜或悲,其出自()。
最能有效证明贝尔面瘫患者是否有膝状神经节损伤的检查方法是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哪一级机构规定?[2005年第83题]
业主在向工程咨询公司发出的投标邀请函中,应()。
下列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读下图,回答问题。影响A、B、C三地发展商品粮生产的主要制约因素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科技,就像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又带来诸多的环境问题,引起环境质量的恶化。对这句话中“双刃剑”的理解,准确的一项是()。
下列处理属于无损压缩的是()。
阅读下面的文章。回答问题。“道”是什么?《辞源》上的解释主要是道路、方法与规律;《大不列颠简明百科全书》上的解释主要是世界的本原和规律。此百科全书还特别注明:庄子认为,“道”是终极本原,是无所不载、无所不覆、自生自化的宇宙本体。这个说法
Windows 95是( )操作系统。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