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机器设备,于2015年2月1日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出票人和收款人、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付款日期为2015年7月1日、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简称“票据A”)。甲公司承兑后,将该汇票返还给乙公司。 同年3月1日,乙公司保存的票据A被盗

admin2016-06-26  29

问题 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机器设备,于2015年2月1日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出票人和收款人、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付款日期为2015年7月1日、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简称“票据A”)。甲公司承兑后,将该汇票返还给乙公司。
同年3月1日,乙公司保存的票据A被盗。乙公司另行签发了一张内容相同的商业承兑汇票(简称“票据B”),并仿制了甲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在承兑人签章处签章,并记载了其他事项。
乙公司为购买原料,于同年4月1日将票据B背书转让给丙公司。6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同年7月15日。丁公司持票据B向甲公司提示付款。甲公司未注意签章上的问题,向丁公司支付了200万元。
乙公司的票据A被盗案告破,公安机关将票据A返还乙公司。乙公司随即于7月20日持票据A向甲公司提示付款,遭甲公司拒绝。甲公司提出的拒付理由是乙公司出售的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后甲公司对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200万元。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对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诉讼的判决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被伪造人并未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本案中,B票据上甲公司的签章是伪造的,甲公司并无票据责任,丁公司应当将取得的票据金额返还给甲公司。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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