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影楼摄影师甲为新婚夫妇乙、丙制作婚纱照,效果极佳,经乙、丙同意后参加摄影展,受到好评。某药业公司见后便与甲协商,利用该照片进行药品的广告宣传,甲未经乙、丙同意擅自做主,将照片交给某药业公司并收取稿费1 000元。某药业公司便将该照片使用于其壮阳药品的广告

admin2012-08-25  31

问题 某影楼摄影师甲为新婚夫妇乙、丙制作婚纱照,效果极佳,经乙、丙同意后参加摄影展,受到好评。某药业公司见后便与甲协商,利用该照片进行药品的广告宣传,甲未经乙、丙同意擅自做主,将照片交给某药业公司并收取稿费1 000元。某药业公司便将该照片使用于其壮阳药品的广告宣传上,且将该照片上丈夫乙的头像以另一男子的形象进行覆盖,配以“某某药,安神固精,有效增进夫妻感情”等广告词。该广告大肆传播后,造成不良影响。问:
    (1)甲的行为具有什么性质?为什么?
    (2)某药业公司侵犯了丙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3)本案中侵权人分别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甲将乙、丙的婚纱照用于参展的行为,是合法行为;甲将照片交给某药业公司并获取报酬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理由: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甲将乙、丙的婚纱照用于参展,是经过照片所有人同意的,且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而是合法行为。而甲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药业公司的报酬,不经照片所有人乙、丙的同意,将照片交由药业公司使用,是侵犯乙、丙肖像权的行为。 (2)某药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丙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理由一:依《民通意见》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某药业公司未经照片所有人丙的同意,而将照片用于该公司药品的广告宣传上,其行为侵犯了丙的肖像权。 理由二:依据《民通意见》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该药业公司将丙的照片用于壮阳药品并配以“某某药,安神固精,有效增进夫妻感情”等广告词广泛传播,给丙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药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公民丙的名誉权。 (3)甲应对乙、丙承担侵害乙、丙肖像权的责任,某药业公司承担侵害丙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责任。 理由: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的肖像权,药业公司侵犯了丙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肖像权和名誉权都属公民的人格权,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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