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任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事实一:2010年,该公司因资金紧张而面临经营危机,为此甲乙丙专门就如何融资继续经营进行商议。依据商议,公司以丙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与一家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取得500

admin2019-05-29  34

问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任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事实一:2010年,该公司因资金紧张而面临经营危机,为此甲乙丙专门就如何融资继续经营进行商议。依据商议,公司以丙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与一家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取得500万元的贷款。2010年春节后,公司将其中400万元融资投入经营,但经营状况仍然没有好转。
    事实二:2011年5月,丙见公司经营状况难以好转,将剩余100万元资金提现后潜逃。该公司因缺乏经营资金而倒闭,银行因此无法追回500万元贷款的本息。(2014年一法专一第37题)
    问题:
事实一所述行为构成何罪?

选项

答案事实一构成骗取贷款罪,单位为犯罪主体。刑法中骗取贷款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但是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公司以伪造的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骗取银行贷款,且将贷款用于公司经营,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定骗取贷款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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