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在诉讼过程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在诉讼过程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dmin
2014-10-14
6
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对乙住处实施了盗窃行为,盗得现金lO万元,并埋于自家院中。在审判阶段,乙向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甲赔偿10万元,法院可以受理
B、丙涉嫌故意伤害丁被审判,在审判阶段,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C、王某因抢劫赵某被审判,赵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法官审理后认为王某抢劫的事实不清,准许检察机关撤诉,法院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
D、在C中,若法院认为不宜调解,应当及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
答案
C
解析
《高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A错误;
《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B错误;
《高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故,C正确,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66L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有哪些机构?()
中国某公司从外国某公司进口高档木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对该外国公司议付了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进行了偿付。中国公司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甲某和乙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因乙未履行合同义务,两人发生口角,进而升级直至发生斗殴,甲失手将乙打成重伤。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检察院对甲某提起公诉,乙也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处甲某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乙某的所有治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者的关系是:()
位于浙江的一制衣企业与一香港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香港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相关文书的送达.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下列关于证据采信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河南某列车临检站在列车临检的过程中,发现几节标明“空车回运”字样的储油车中,有剩余的机油2万公斤,经过党委研究,他们卖掉机油,把价款以奖金形式发放给站里职工。经查,根据规定,“空车回运”的车厢中的剩余物资应当上交给铁路分局统一处理。本案中,列车临检站构成:
吕某与胡某在饭馆期间与人发生争吵,在斗殴中吕某用椅子将对方一人砸倒,此人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经检察院批准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胡某释放,胡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说法中哪个是正确的
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依法可以采取下列哪些诉讼行为?
随机试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我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理想气体经历绝热自由膨胀,下述答案中哪一个正确。()
一定时间内,某人群中发生某病新病例的频率为
下列关于技术交底的叙述错误的是()。
切缝法施工用于水泥混凝土路面的()。
下列属于教育活动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是()
(南京大学2015)美国股票市场的市值占GDP的比例远大于欧盟和日本,()。
ATM网络的协议数据单元称为(36)。ATM适配层分为(37)两个子层。(38)是对应于A类业务的ATM适配层,它提供的业务特点是(39)。如果要传送IP数据报,则需要(40)业务的支持。
InnocountryotherthanEngland,ithasbeensaid,______oneexperiencefourseasonsinthecourseofasingleday.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