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和乙某是好朋友。甲某丧妻,身边只有个12岁的儿子丁某,乙某单身一人生活。2009年5月甲某与乙某商定在其死后由乙某收留抚养丁某,同年6月甲某病逝,乙某便将丁某接到自己家中居住,承担了为朋友抚养孩子的责任。2011年3月市公安机关认为乙某有嫖娼行为,将其

admin2015-11-05  35

问题 甲某和乙某是好朋友。甲某丧妻,身边只有个12岁的儿子丁某,乙某单身一人生活。2009年5月甲某与乙某商定在其死后由乙某收留抚养丁某,同年6月甲某病逝,乙某便将丁某接到自己家中居住,承担了为朋友抚养孩子的责任。2011年3月市公安机关认为乙某有嫖娼行为,将其拘传至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公安人员丙某对其采用了暴力逼供的手段,乙某被打成重伤,于第二天早晨死亡。尸检结果表明,乙某系外力所致脑血管破裂而死。同年5月由乙某抚养的甲某之子丁某在其老师的帮助下,向市公安机关要求行政赔偿。市公安机关以丁某与乙某无亲属关系,不具备赔偿请求人资格为由,拒绝受理丁某的赔偿请求。6月19日,丁某通过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
    问题:本案原告是否具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资格?

选项

答案本案中原告丁某具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资格。《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行政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行政赔偿规定》第15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因此,本案中的丁某是死亡公民乙某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依法应享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 【特别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受害公民死亡时,享有行政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公民范围扩大到与死亡公民虽无亲属关系,但属于由死亡公民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是对《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所蕴含的法律精神所作出的正确解释。死亡公民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与死亡公民具有生存上的依赖关系,受害公民的死亡将使其直接处于生活无着落的境地,其所受损害与导致受害公民死亡的行政侵权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直接的、明显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扩大解释,将行政赔偿诉讼原告的资格范围扩大到死亡公民生前所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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