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乙将其集体所有土地50亩以每亩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用于建造“郁岚山庄”别墅区。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4000万元地价款,并投入6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业的过程中,将“郁岚山庄”列为非

admin2009-03-23  29

问题 甲公司与乙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乙将其集体所有土地50亩以每亩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用于建造“郁岚山庄”别墅区。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4000万元地价款,并投入6000万元工程建设款。随后,当地政府清理整顿房地产业的过程中,将“郁岚山庄”列为非法用地开发项目,下令停建。对于这一事件的以下评论,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甲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
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甲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开发
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本案如采用甲出资、乙出地的合作开发形式,即为合法,可以不经政府批准
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事件合乎法律规定,但应补办有关手续

答案1

解析 我们从《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转让、出租,甲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拔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据此,A项的评论是正确的,B项和D项的评论是错误的。另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联营共同举办的企业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3条限定的企业,即为乡镇企业,同时也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3条限定的农业建设用途。因此,C项的评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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