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6日早晨,淇县庙口乡许某与其子常某去寻找自己家的狗。母子二人来到与之一墙之隔的邻居海某家,常某从羊圈上下到邻居家院内。这时海某在屋内听见院内有动静,就出来察看。见状即与常某母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吵骂和厮打。事后,许某和其子常某经法医鉴定为轻

admin2015-11-05  18

问题 2008年3月16日早晨,淇县庙口乡许某与其子常某去寻找自己家的狗。母子二人来到与之一墙之隔的邻居海某家,常某从羊圈上下到邻居家院内。这时海某在屋内听见院内有动静,就出来察看。见状即与常某母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吵骂和厮打。事后,许某和其子常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二人共花去医药费1600多元,误工费260元,共计1860元。
    淇县公安局得知后,以海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天并责令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等1860元的裁决。海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错误应予纠正,但受害人的损失确实存在,遂作出维持淇县公安局的处罚和赔偿裁决的复议结论。海某对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不服,起诉到淇县人民法院。
    问题: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办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等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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