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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论述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论述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admin
2017-06-30
35
问题
论述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选项
答案
宪法的渊源形式指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宪法外部表现形式。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大致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等。 (1)成文宪法典 1949年我国解放战争取得基本胜利之后,于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尽管它还不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它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成文宪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成文宪法典的正式产生。之后,又经过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三次全面修改,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四次部分修改,确立了我国现行成文宪法的体系结构。所以,成文宪法典是我国宪法的主要渊源形式。 (2)宪法性法律 在我国,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大多通过宪法典的形式确认和规定。所以,我国的宪法性法律,主要是指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等制定的宪法关联法。例如,2000年的《立法法》、1995年的《选举法》、1982年的《全国人大组织法》、1982年的《国务院组织法》、1983年的《法院组织法》、1995年的《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1984年的《民族区域自治法》、1990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2年的《人民代表法》、1980的《国籍法》、1990年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2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的《残疾人保障法》、1992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1996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 (3)宪法惯例 我国是否存在宪法惯例以及有哪些宪法惯例的问题,目前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说法。有人认为,宪法惯例只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宪法惯例。我国基本上接近大陆法系国家,所以不存在宪法惯例。我们认为,宪法惯例是一种通行的政治习惯和传统,因而一般国家都存在。在我国国家领导人、最高国家机关和执政党中央委员会的行为中,一些不成文的习惯做法确实存在。例如,关于宪法修正案的提案问题,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的议案,但在实践中,一般则由执政党中央委员会首先以建议案的形式提出来;又如,每届全国人大开会时,全国政协会议也同时进行,并且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全体列席全国人大的有关会议;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惯上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兼任。这些习惯做法已经起到了宪法惯例的作用,可以说就是中国的宪法惯例。 (4)宪法解释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的规定,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书面解释,才能作为我国宪法的一种渊源形式。如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就对现行宪法第37条、第40条的内容作了新的说明等等。尽管宪法解释在我国政治实践中并不多见,但宪法解释不失为我国宪法的一种渊源形式。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关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问题,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成员之一,1945年组织起草并参与签订了《联合国宪章》,享有《宪章》赋予的各项权利,并积极履行《宪章》规定的各种义务。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先后参与签订和认可的国际法文件很多,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又认可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个著名的人权公约。应该说,我国参与签订和认可的国际法文件无疑是我国现行法律的渊源之一,其中关于人权等问题的规定,当然也是我国宪法的一种渊源形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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