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北京团兴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团兴公司”)与北京致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致远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张某派遣到致远公司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dmin2015-09-11  31

问题 2011年8月,北京团兴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团兴公司”)与北京致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致远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张某派遣到致远公司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选项 A、团兴公司与张某约定.在张某无工作期间,团兴公司应当按照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张某按月支付报酬
B、团兴公司与致远公司约定,张某在团兴公司的劳动报酬不须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团兴公司根据张某的工作表现定时发放
C、团兴公司与致远公司约定,张某在致远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三个周期,每个周期为6个月,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D、在张某被派遣期间,经过张某同意,致远公司再将张某派遣到自己在深圳的子公司工作

答案B,C,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A项正确,不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动报酬需要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故B项错误,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C项中两单位约定将张某的工作期限分割为3个周期,不符合该条规定,故C项错误,当选。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相对于致远公司而言,属于其他用人单位,因此致远公司的再派遣行为违反本条规定,故D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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