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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某日,王某等人在叶某的饭店内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某等人路过叶某的饭店时,叶某便向其催讨,王某认为有损其声誉,当晚便纠集郑某等人到该店滋事,并以言语威胁,要叶某请客了事,叶某不从,王某即从郑某处取过东洋刀往叶某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此时,叶某拔出
2009年某日,王某等人在叶某的饭店内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某等人路过叶某的饭店时,叶某便向其催讨,王某认为有损其声誉,当晚便纠集郑某等人到该店滋事,并以言语威胁,要叶某请客了事,叶某不从,王某即从郑某处取过东洋刀往叶某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此时,叶某拔出
admin
2012-12-22
22
问题
2009年某日,王某等人在叶某的饭店内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某等人路过叶某的饭店时,叶某便向其催讨,王某认为有损其声誉,当晚便纠集郑某等人到该店滋事,并以言语威胁,要叶某请客了事,叶某不从,王某即从郑某处取过东洋刀往叶某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此时,叶某拔出事先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某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某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郑某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某的头部,叶某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某胸部后,又继续与王某扭打,将王某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某手中的东洋刀。王某和郑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叶某也多处受伤。则叶某的行为: ( )
选项
A、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
B、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属于防卫过当
C、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不属于防卫过当
D、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属于防卫过当
答案
A
解析
正当防卫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对其他人不得进行正当防卫;(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从本案发生的起因看,王某和郑某在饭店吃饭后未付钱,在他人催讨后,不仅不付钱,反而去寻衅滋事,进行行凶报复,这无疑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叶某是在这种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前提下进行反击,反击的对象也正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因此满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另外,刑法第 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理论界也称之为“特殊防卫”或者“无过当防卫”,能否适用本条规定是确定叶某能否成立正当防卫的关键所在。从叶某的防卫目的看,他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因为叶某是在王某用东洋刀砍了他的左臂和头部各一刀之后才拔出尖刀还击的;之后,叶某又在与王某扭打砍刺中,发现在旁的郑某拿起一张方凳砸向其头部,才转身还击。由此,可以认定叶某的行为是在自身安全已经受到实际威胁,并且是相当严重、紧急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正当的还击。从不法侵害的性质看,王某和郑某的行为均属持械暴力行凶的犯罪行为,在对叶某侵害时,砍刺、打砸的部位又都是人体要害部位,这说明当时叶某正处于人身已遭到和将再次遭到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的境地。故尽管叶某的行为最终致使两人死亡,仍然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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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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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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