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 (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F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

admin2014-04-02  39

问题 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 (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F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

选项 A、甲公司负责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B、货物应自汉堡港装船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D、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转移给乙公司

答案8

解析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的含义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在该贸易术语下,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而且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所以卖方甲公司不仅要负责运输而且要办理保险,所以A项错误;CIF其后所标明的地点,是“指定目的港”,所以汉堡是货物的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所以B项也错误;C项也错误,因为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除DDP术语之外的其他术语,都是由买方来负责货物的进口通关手续; D项正确,因为CIF术语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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