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admin2018-06-22  19

问题 (2016年)
    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3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被告方仅认可治疗费用15000元。J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持了15000元。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N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情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再审中,李某提出增加赔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张律师一定坚持该意见,律师将其写人诉状。
    问题:
本案的被告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本案被告得以原告的主张来加以确定:原告主张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王某、明星汽运公司、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理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转让机动车未办理手续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侵权责任:明星汽运公司为王某从事中巴车运营的被挂靠单位,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原告不主张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王某、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解析 本题解题思路:
    (1)陈某将中巴车转让给王某,虽然没有办理过户,但不影响中巴车所有权的转移,中巴车为王某所有。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如果原告不主张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中巴车所有人王某和保险公司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3)根据《民诉解释》第5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则王某、明星汽运公司、鸿运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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