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   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某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某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某与刘某约好,由刘某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5%给刘某作报酬。刘某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里路时,突然迎面

admin2008-12-16  25

问题 案例四:
  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某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某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某与刘某约好,由刘某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5%给刘某作报酬。刘某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里路时,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拖拉机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某,责令对方给刘某修车。但由于天气炎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又修不好,正巧刘某的好朋友孙某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刘某怕鱼变臭,又与王某联系不上,于是就求孙某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孙某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已不太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四分之一卖出。事后,刘某从孙某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5%的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某。王某一盘算,这样一来他少得2000多元,损失太大了。故王某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低于市价四分之一,刘某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刘某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刘某则认为,撞车是对方司机过错造成的,要赔也只能让撞车人去赔,我没错,费了这么大劲,总不能给你白干了吧。双方各不相让,只好诉至法院解决。
  问题:

选项

答案刘某在中途委托孙某处理鱼,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保护被代理人王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并未超越其代理权的范围。

解析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可见,委托代理人转委托的前提条件一般为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被代理人事先未被征求同意,事后又不予追认的,转委托不成立。但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未经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转委托仍然成立。对于什么是“紧急情况”,《民通意见》第80条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此外,《合同法》第400条亦有类似规定。
  本案中,刘某受托为王某卖鱼,这是委托代理关系。刘某在途中由于其车被撞而无法亲自代销卖鱼,而又与王某无法联系,这时为了被代理人王某的利益,避免天热鱼坏卖不出去,而转托孙某代卖。刘某这种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行为,尽管事先未征得王某同意,仍然有效成立,刘某并未超越其代理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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