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均为1989年6月30日出生。甲于2007年初参加工作,并已独立生活;乙在高中读书,靠父母生活。2007年5月31日,甲、乙在某饭店滋事,将邻桌的丙打伤。丙住院两个月后康复,于200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1万元。根据《民法通则》

admin2016-02-18  37

问题 甲、乙均为1989年6月30日出生。甲于2007年初参加工作,并已独立生活;乙在高中读书,靠父母生活。2007年5月31日,甲、乙在某饭店滋事,将邻桌的丙打伤。丙住院两个月后康复,于200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1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承担丙的医药费的有(     )。

选项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D、乙的父母
E、饭店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核监护人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民通意见》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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