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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该企业系全部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各种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经营地址位于某县城。 2015年该企业的年度利润表如下: 税务师对该企业2015年度有关账
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该企业系全部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各种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经营地址位于某县城。 2015年该企业的年度利润表如下: 税务师对该企业2015年度有关账
admin
2017-12-04
40
问题
某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某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该企业系全部由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营各种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经营地址位于某县城。
2015年该企业的年度利润表如下:
税务师对该企业2015年度有关账户明细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如下情况:
(1)根据该生产部门填制的产品入库表和库存产品盘点表统计,该企业2015年初产品库存数量1000公斤,本年度共生产产品数量25000公斤,本年对外销售了23000公斤,期末实际库存1000公斤,相差2000公斤。经税务师进一步核实,发现其相差的数量2000公斤系企业按市场价格直接抵消所欠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有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收据及双方协议为证),该批产品的账面成本为4000万元,不含税市场售价为5600万元。企业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56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52万元
贷:应付账款 6552万元
借:应付账款 40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4000万元
(2)“营业外收入”为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取得的收入,企业取得现金320万元,未开具发票,相关的成本已结转至“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32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320万元
(3)税务师经核实费用类科目的明细核算,归集企业全年在费用类科目中核算的有合法票据的“业务招待费”为5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0万元。
(4)“营业外支出”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向贫困地区捐款的900万元;二是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120万元;三是订购的一批材料因临时取消不再购进而支付给供货方的违约金30万元。
(5)“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各明细栏目反映,支付给职工的合理工资总额合计70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合计100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工会拨缴款收据,上述各项支出均已在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核算。假定该企业2015年度尚未结账,其他业务处理正确,且与纳税无关。(计算结果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问题:
计算该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选项
答案
该企业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①将自产产品用于抵偿货款,应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调增营业收入5600万元,调增营业成本4000万元。 ②销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而不是“营业外收入”。调增营业收入=320÷(1+17%)=273.50(万元),调减营业外收入320万元。 ③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实际发生额的60%=500×60%=30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65000+5600+273.5=70873.5(万元),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70873.5×5‰=354.37(万元),因此按照300万元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500—300=200(万元)。 ④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873.5×15%=10631.03(万元),实际发生额90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允许据实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2015年度企业会计利润=4450+5600—4000+273.50—320—49.93—19.97—29.96=5903.64(万元),捐赠扣除限额=5903.64×12%=708.44(万元),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708.44=191.56(万元)。 ⑥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12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20万元;支付给供货方的违约金30万元,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⑦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允许扣除限额=7000×14%=980(万元),实际发生额1000万元,所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980=20(万元)。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当年允许扣除限额=7000×2.5010=175(万元),实际发生额1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75=5(万元)。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的部分准予扣除。允许扣除限额=7000×2%=140(万元),实际拨缴1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40=10(万元)。 综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903.64+200+191.56+120+20+5+10=6450.2(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450.2×25%=1612.5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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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题库税务师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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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
税务师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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