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与其妻投资设立的乙公司进行交易,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五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dmin2018-01-31  49

问题 张三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与其妻投资设立的乙公司进行交易,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五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王五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五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提出请求
C、王五应以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五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D

解析 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制条件;选项B:除非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下,王五必须先向监事会(而非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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