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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2第37题)
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2第37题)
admin
2014-12-22
35
问题
对于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下列哪一做法是错误的?(2012年试卷2第37题)
选项
A、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B、捡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C、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D、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答案
A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A项做法错误。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后的法律效果。简而言之,和解之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关键是,考生要注意理解如何“从宽处罚”。为了实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和监督,三机关在当事人和解之后从宽处罚的方式有所不同。考生不仅应掌握《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还应对《刑诉解释》和《高检规则》中细化的规定熟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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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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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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