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admin2016-01-15  32

问题 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答案A,B,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因此,A选项说法不正确,应选。第32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B选项说法错误,应选。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权转移的前提是受诉法院对该案本来就享有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前提是受诉法院对该案本来不享有管辖权。因此,C选项中的这种情形应当属于移送管辖,而不是管辖权转移,C选项应选。选择管辖,是指某一案件发生后,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由于案件主体或客体的牵连关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该案件都享有管辖权时,由当事人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而当事人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协议管辖。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应选。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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