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卷四第31题)下述哪些情况将导致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存在“公开不充分”缺陷?

admin2018-06-28  49

问题 (2002年卷四第31题)下述哪些情况将导致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存在“公开不充分”缺陷?

选项 A、一项涉及设备的发明,说明书没有公开与发明点有关的一个部件的结构,仅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该部件的结构
B、一项涉及组合物的发明,其中一种组分使用市售产品的效果不如发明人自己制造的组分,而申请人未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说明发明人自制组分的制造方法
C、一项涉及工艺方法的发明,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没有提及某参数,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掌握该参数就无法实现该方法
D、一项涉及新化合物的发明,申请人在说明书摘要中说明了该产品的用途及效果,但没有在其他申请文件中公开这部分内容

答案C,D

解析 A.C.《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专利审查指南2010》2-2-2.1.2“完整”中规定:“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专利审查指南2010》2-2-2.1.3“能够实现”中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审查员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则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故选项C存在“公开不充分”缺陷,符合题意。
    对于选项A,《专利审查指南2010》2-2-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中规定:“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专利审查指南2010》2-2-3.2.1“以说明书为依据”中规定:“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内容可以补入说明书,因此选项A的情况并不一定会导致“公开不充分”的缺陷,不符合题意。
    B.选项B中,因为该组分已经存在市售的产品,所以说明该组分已经是已知的,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能够实现该组合物发明的。选项B不存在“公开不充分”的缺陷,不符合题意。
    (注意:题目中所述的情况,是申请人在申请专利的同时保留一部分技术秘密的一种常见方法。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发明人自己制造的组分所能达到的效果,一定不能作为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写入到发明内容中,否则还将导致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在本题中,并未表明该效果属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认为不存在这种情况。)
    D.《专利审查指南2010》2-2-2.4“说明书摘要”中规定:“摘要是说明书记裁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审查指南2010》2-10-3.1“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之(3)“化学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中规定:“对于化学产品发明,应当完整地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记载一种用途。”故选项D存在“公开不充分”缺陷,符合题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pHC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