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试分析该法条,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admin2014-06-10  37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试分析该法条,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选项

答案(1)本条规定的是物权的变动和公示、公信原则。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运动状态。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所谓公信,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2)法律规定物权变动的意义在于,一旦物权发生变动,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如果物权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 (3)物权公示的主要方法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物权变动的关键点,不动产就是登记,动产就是交付。 (4)物权变动的效力表现在,物权一经变动,就会产生公示、公信力,即使依公式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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