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划分为四个标段,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甲、乙、丙、丁施工单位分别为第一、二、三、四标段的中标人。建设单位与甲、乙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了书面施工合同。 在建设单位与丙施工单位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之前,有人举报丙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使用

admin2022-01-24  22

问题 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划分为四个标段,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甲、乙、丙、丁施工单位分别为第一、二、三、四标段的中标人。建设单位与甲、乙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了书面施工合同。
    在建设单位与丙施工单位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之前,有人举报丙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使用了假资质证书,经建设单位核查情况属实,于是取消了丙施工单位的中标资格。按规定将中标资格授予B施工单位,并与之订立了书面施工合同。
    在建设单位与丁施工单位订立书面合同之前,发生了某种不可抗力,使双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通过电话商定,丁施工单位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按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某监理单位承担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并与之签订了书面监理合同。
    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建设单位批准,甲施工单位把某分项工程分包给A施工单位,并与之签订了书面分包合同。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在第一合同段工程施工过程中,因A施工单位施工延误,导致乙施工单位不能按已批准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对此乙施工单位向甲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事件2:在第二合同段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操作失误导致某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事件3:在第四合同段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丁施工单位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建设单位也已接受。但在施工任务完成后,建设单位认为它与丁施工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事件4:在第三合同段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完工,并与B施工单位商签了补充协议。施工过程中发生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认定该质量事故是B施工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B施工单位的行为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不符,不具有履约能力,又不可能保证工程提前完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B施工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的,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B施工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定无效。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建设工程合同形式是怎样规定的?建设单位与丁施工单位之间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它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七百九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若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建设单位与丁施工单位之问虽然一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丁施工单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建设单位也已接受了。因此它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存在。 建设单位以它与丁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建设单位应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m4c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