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租用乙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后甲将该电脑转让给丙,丙知道该笔记本电脑为乙的财产,但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受让了该电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3-08-14  51

问题 甲租用乙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后甲将该电脑转让给丙,丙知道该笔记本电脑为乙的财产,但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受让了该电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有权追回该电脑
B、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C、乙无权追回该电脑
D、该转让行为有效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所有权取得和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善意取得除外。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1)无处分权人处分物权;(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丙为恶意的受让人,且价格并非合理,因此不构成善意取得,乙有权追回该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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