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admin2019-06-19  45

问题 2012年,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此时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0万元,却不积极主张,乙银行拟行使代位权。下列关于乙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7年)

选项 A、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B、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C、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答案D

解析 (1)选项A: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选项BD:代位权的行使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位权行使条件后,债权人直接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即可;(3)选项C: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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