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进行某大桥支座采购、安装招标,该支座列入了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产品目录。为此,在招标文件强制性资格条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在投标文件初步评审阶段进行资格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发现2/3的

admin2012-09-01  44

问题 某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进行某大桥支座采购、安装招标,该支座列入了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产品目录。为此,在招标文件强制性资格条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在投标文件初步评审阶段进行资格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发现2/3的潜在投标人未提供生产许可证。为保证初步评审、详细评审阶段能有足够的投标人竞争,评标委员会经过讨论后决定,将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不作为审查内容,进而完成了整个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评标委员会未把生产许可证作为评审内容的做法不正确;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这是法律赋予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将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不作为审查内容,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的职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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