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
admin
2014-10-17
25
问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选项
答案
(1)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①依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故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②依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孙某与赵某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故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即包括3万元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担保法》第19条(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第25条(保证期间)、《婚姻法》第19条(夫妻约定财产制)。本题较为容易作答,考生只要了解担保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即可圆满作答。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Z3j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在职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我国课程改革的未来发展趋势有哪些?
课程就是我们常说的德、智、体全部教育内容的总和。
贝尔一兰喀斯特制仍然以班级为基础,但教师并不是直接面向全班学生,而只是面向一部分学生—“——”。
二战以前,——很少被纳入国家教育体系。
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一部分人有可能脱离生产劳动,当语言的发展到了文字的出现后,便出现了()。
教育目的随着时代的变迁,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最终决定教育目的的性质和方向的是()。
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关于认识发生论的研究,揭示了个体认知发展的一般规律,即按照感知运算水平、——、具体运算水平、形式运算水平顺序发展的特征。
设f(x,y)与f(x,y)均为可微函数,且φ’(x,y)≠0.已知(x0,y0)是f(x,y)在约束条件φ(x,y)=0下的一个极值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一份犯罪调研报告揭示,某市近3年来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60%皆为已记录在案的350名惯犯所为。报告同时揭示,严重刑事案件的半数以上作案者同时是吸毒者。如果上述断定都是真的,并且同时考虑到事实上一个惯犯可能多次作案,那么,下述哪项断定一定是真的?
杨某因盗窃某单位仓库内存放的电机,被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1998年11月6日杨某刑满释放,杨一直伺机报复李某。2000年12月12日,杨找到其在派出所工作的表兄江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江某的枪用。
随机试题
男、2岁,水肿1周,加重3天。体检:高度水肿,腹水征(+),阴囊水肿。你考虑的诊断是
女性。18岁。因拔牙后出血不止、面色苍白1月入院。患者幼时受碰撞后易出现皮下瘀斑、鼻衄,但易消退。查体:生命体征正常,左膝、右前臂各一瘀斑,口腔内左上牙槽处有缝线,周围有血痂及渗血,余无异常。血常规:WBC3.7×10”/L,Hb61g/L,PLT377×
营养性贫血血红蛋白低于多少时可输血治疗
血吸虫寄生于人体内的阶段有()。
我国的金融债券主要有()。
历史上,与“烽火戏诸侯”有关的君王是()。
把一段半径为R的圆木锯成横截面为矩形的木料,怎样锯才能使横截面的面积最大?
假如你进入银监会工作,现在有3件事情要处理:(1)领导正在与金融机构负责人商谈,需要一份报告,由你负责的,这份报告已经完成得差不多了;(2)金融机构的客户来找你,要与你谈一些事情:(3)临时公司有个会议,这个会议之前一直是由你参加的。你如何安排这三件
在下列论断中,成立的有()
Ifyoubelievethemacroeconomists,Europe’snewcommoncurrencywillbringeithereconomicchaosorthedawnofaneweragrow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