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 Ⅰ.证券上市第二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Ⅱ.公开发行证券

admin2018-09-28  57

问题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
Ⅰ.证券上市第二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Ⅱ.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Ⅲ.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选项 A、Ⅲ.Ⅳ
B、Ⅳ
C、Ⅰ.Ⅳ
D、Ⅰ.Ⅲ.Ⅳ

答案B

解析 《保荐办法》第七十二条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l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二)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十二)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5YJ2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