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口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向美国进口商发盘并限其5月25日复电到我方。美国进口商于5月21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5月27日才送达我方。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

admin2012-07-28  60

问题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向美国进口商发盘并限其5月25日复电到我方。美国进口商于5月21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5月27日才送达我方。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一法国进口商。5月29日,美国进口商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我方立即复电美国进口商,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随即双方陷于争执。
    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我方存在过错。 (2)理由如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了延误,这种逾期接受可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本案例中,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致使美国进口商的接受通知超过规定的有效期才传达到发盘人,构成逾期接受。而我方对该逾期接受没有通知美国进口商其接受已失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美国进口商的接受是有效的。所以,我方存在过错。如果美国进口商索赔,我方应该理赔。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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