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男,1982年10月出生。1997年8月21日,洪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洪强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洪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

admin2013-03-26  28

问题 洪某,男,1982年10月出生。1997年8月21日,洪见一女孩(10岁)在塘边放牛,洪强要牵牛玩水。女孩未理,即刻骑上牛背回家。洪怒,用手中锄柄赶牛下塘,欲使女孩受惊,发泄不满。不料牛入深水后,女孩惊慌落水,洪见状颇为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果,女孩被溺死。
应否追究洪某的刑事责任?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根据题意洪某1982年10月出生,案发时(1997年8月31日)不满16岁。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除了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秩序罪外,不满16岁不应负刑事责任。本案洪某不属于故意杀人,非严重的犯罪,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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