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05-05  58

问题 试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西北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所有违背了证据法、实体法及程序法关于证据的规范的证据。狭义上的非法证据则仅指不合程序法的证据,即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手段违背法律规定的证据,有的学者称之为“非法取得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涉及的是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问题,即非法取得的证据资料能否成为诉讼证据的问题。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能力的核心,证据资料只有同时具备合法性才能进入到诉讼中,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证据。通过非法方式取得证据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还可能侵犯人权及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其他社会利益,应为法律所禁止,取得的证据也应予以排除。“违法”是指取证行为本身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般是指达到“重大违法”或“严重违法”的程度。违法取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主要是陷阱取证、偷拍偷录、私人侦探、测谎证据等。非法取证的行为后果是取得了与本案有关的重要证据或关键证据。非法取证是一个综合行为,它一经实施,便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并引发两个以上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取证行为本身构成了侵权或犯罪;另一方面,该行为影响了诉讼中的程序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仅限于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包括超过举证时限、程序瑕疵、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传来证据等在诉讼中应当排除的证据。 我国司法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持慎重态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关于该规则的原则和精神还是存在的。比如《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曾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过完整表述。该批复这样解释:“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样的途径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尽管这一批复没有作出合理规定,因而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停滞,但毫无疑问的是,它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非法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可能极具价值,如果绝对地排除这些证据进入到诉讼中,势必严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反而不利于实现诉讼的目的。因此,作为价值冲突平衡的结果,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将非法证据排除确定为原则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例外情况,或者仅仅排除那些通过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资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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