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自己房屋使用的便利,与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五年内乙不得加盖楼房,甲支付5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三年后甲去世,房屋由丙继承。同年,乙将楼房卖给丁,随后丁加盖楼房,遭丙阻止。在本案中( )(2013年一专一第47题)

admin2019-05-29  36

问题 甲为自己房屋使用的便利,与乙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五年内乙不得加盖楼房,甲支付5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三年后甲去世,房屋由丙继承。同年,乙将楼房卖给丁,随后丁加盖楼房,遭丙阻止。在本案中(    )(2013年一专一第47题)

选项 A、丙无权阻止丁加盖楼房
B、地役权由丙享有
C、地役权不因甲死亡而消灭
D、丁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

解析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地役权办理了登记,因此,可以对抗第三人。甲去世后,丙作为甲的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获得地役权,在约定的期限内地役权依然有效,BC正确。乙将房屋卖给丁以后,丁在甲乙约定期限内,继续负有地役义务,丙有权阻止丁盖高楼,故A错误。乙在向丁转让楼房时,地役权是登记了的,丁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对于登记的地役权属于知情的,因此,乙没有违约责任,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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