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张某与韩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韩某供给吴某、张某石子800车,每车价格为600元,石子运到吴某、张某所在建筑工地后,吴某和张某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3-08-13  42

问题 吴某、张某与韩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韩某供给吴某、张某石子800车,每车价格为600元,石子运到吴某、张某所在建筑工地后,吴某和张某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简单之债
D、特定之债

答案D

解析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债。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本题中,首先吴某、张某与韩某签合同,一方的主体是多数,因此,是多数人之债;在吴某、张某之间是有明确约定份额的,并且该约定是经过债权人认可的,因此是按份之债;本题中的标的物只有一种,即石子,没有什么选择性,因此是简单之债。因此A、B、C项正确。石子明显是种类物,因此是种类之债,不是特定之债,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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